司法鑑定書有效期這一説法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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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書有效期這一説法存在嗎?

一些人在因為受傷而去司法機構做司法鑑定時,那麼可能就會有一定的時效,所以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研究一下司法鑑定書有效期嗎?根據有關規定,司法鑑定書有效期為五年,具體的相關內容,我們來通過下面的文章詳細瞭解。

一、司法鑑定書有有效期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司法鑑定交意見書的有效期,司法鑑定意見書也沒有有效期這一説法,司法鑑定書是對鑑定項目作出的説明。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司法鑑定的範圍

1、法醫臨牀鑑定

運用法醫臨牀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受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2、法醫病理鑑定

法醫病理鑑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人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3、文書司法鑑定

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筆跡真偽、印章印文真偽、印刷、打英複印及傳真文件特徵同一性、文書的製作工具及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偽鈔鑑定、紙張及筆墨成份鑑定等。

4、司法精神病鑑定

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衞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經過司法部門的鑑定之後,如果是構成了一定的傷殘等級,這個時候,當事人可能會受到一定的精神賠償,也能夠得到一定的相應保障,但是小編在這裏也要提醒這些人,司法鑑定書有效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所以這些人應該時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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