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有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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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有法律效應嗎?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鑑定往往發揮着重大的作用。司法鑑定的結論是由具有專業鑑定資質的機構得出的,所以它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作為證據被使用。司法鑑定一般是在案件審理過程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但有些人會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那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有法律效應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有法律效應嗎?

儘管單方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有種種弊端,比如鑑定機構和申請人有沒有什麼關係,鑑定機構的能力如何,鑑定機構有沒有資質,鑑定材料是不是真實?相對人有相反的證據怎麼提供?這些都會導致鑑定意見的公證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們也不能僅僅以種種假設情況的存在就否認單方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所作出的鑑定意見的合法有效性。

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鑑定部門鑑定並出具的鑑定結論,由於其在委託程序上的非正式性,並且存在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趨動性,對此種方式產生的鑑定結論的證據力應具體分析:

(一)對於當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鑑定結論必須進行審查,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否則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

(二)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該鑑定結論沒有異議,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鑑定的情形的,在質證後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三)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有證據足以反駁該鑑定結論所認定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鑑定,其鑑定結論沒有效力。

二、對司法鑑定書的結果不服的怎麼處理?

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意見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意見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這方面,可以參考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內容,以及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等內容。

但 “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意見。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事實上,法院上並沒有限制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作司法鑑定,但法院會自行委託出具的鑑定結論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資質或鑑定程序並不合法,鑑定結果就不會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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