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鑑定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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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鑑定書是什麼意思?

司法鑑定是在訴訟案件中經常用來對訴訟案件中的證據,文件等,通過法院專門的鑑定人員,或者其他的專業的鑑定機構來鑑定其可靠性和其對案件的影響,一般如果用到司法鑑定,在司法鑑定完之後,委託鑑定的人員就會受到一份由鑑定機構出具的文書,就是我們俗稱的司法鑑定書,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司法鑑定書是什麼意思。

一、司法鑑定書是什麼意思

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向委託人出具的文書。該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且該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2007年8月司-法-部公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

【概念】司法鑑定文書是我國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麪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掛靠當地受委託醫院和註冊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內涵】國家授權的法律機構或組織所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類別】未定。

司法鑑定文書

是司法鑑定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 件和程序,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鑑別和判定後製作的規範化文書的總稱。

二、司法鑑定文書的特徵

1、製作主體的特定性

司法鑑定文書必須由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製作。

2、製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鑑定文書的產生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與司法鑑定程序等有關規定。

3、文書內容的科學性

司法鑑定文書闡明的是自然科學現象,是對客觀事實本質屬性的真實記載。

4、文書形式的規範性

司法鑑定文書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格式規範製作,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符號和文字,紙張、打印和版面符合規定的要求。

三、司法鑑定文書分類

(一)根據司法鑑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鑑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司法鑑定文書可以分為司法鑑定書、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鑑定諮詢意見書四種。其中,司法鑑定書是基本文書,其它三種文書是其派生文書。

1、司法鑑定書(縮略語為“鑑”):

司法鑑定書是司法鑑定人對所委託的專門性問題得出鑑定結論後出具的鑑定文書。出具司法鑑定書的基本條 件是:提供的資料系統完整,送檢材料齊全,實驗條 件(技術方法和設備)完備,能得出鑑定結論。

2、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縮略語為“檢”):

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鑑定人對所委託的檢驗對象進行檢驗後出具的報告書。出具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的基本條 件是: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後,不加任何分析説明,直接客觀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

3、司法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縮略語為“證”):

司法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是司法鑑定人根據所委託審查的書面資料,通過分析、比較而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出具司法鑑定審查意見書的基本條 件是:一般不對具體的對象進行直接的檢驗,而是對書面材料的一種客觀審查。

4、司法鑑定諮詢意見書(縮略語為“諮”):

司法鑑定諮詢意見書是司法鑑定人對委託諮詢或者難以形成鑑定結論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分析意見書。出具司法鑑定諮詢意見書的基本條 件是:因資料不完整、檢材不符合條 件、技術條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鑑定結論。

(二)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司法鑑定文書可以分為鑑定文書、補充鑑定文書、複核鑑定文書、重新鑑定文書四種。

1、司法鑑定書:

司法鑑定書是接受委託方的初次委託後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

2、補充鑑定書:

凡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和客體的、原鑑定項目有遺漏的、原鑑定結論不全面充分準確的,經委託方委託,可由原司法鑑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鑑定人作補充鑑定,並出具補充鑑定文書。補充鑑定文書是對原司法鑑定文書的補充,要一併裝訂和使用。出具補充鑑定文書應註明“××鑑定補充鑑定書”。

3、複核鑑定書:

凡對原鑑定結論有異議而需要委託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

構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核的,可由司法鑑定人出具複核鑑定文書。

4、重新鑑定書:

在司法鑑定過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序的、送檢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原鑑定結論不科學準確的、當事人或者委託方不同意司法鑑定結論而需要委託再鑑定的,可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出具重新鑑定書。

簡單地説,司法鑑定書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其中一方委託專業的鑑定機構對訴訟過程中所設計的事務進行鑑定後出具的一份文書,司法鑑定書的可信度比較高,對與訴訟案件是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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