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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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規定內容有什麼?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法院委託司法鑑定工作,加強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案件審理和執行的公平和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和對涉案財產進行處分,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委託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並得出相應結論的活動。包括:鑑定、審計、評估。

第三條 委託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公開進行。

第四條 高級法院負責管理全市法院的委託司法鑑定工作並統一各項計費標準。

第五條 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由相關法院或相關業務庭決定。

第六條 對需進行司法鑑定的,首先由當事人協商選擇司法鑑定機構。當事人選擇一致的,委託該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第七條 當事人選擇司法鑑定機構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在場,明確交待選擇的原則和辦法,選擇過程和結果如實記錄在案。

在當事人選擇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不得強迫或示意、誘導當事人進行選擇。

第八條 當事人一方放棄選擇或一方當事人經正式傳喚不到的,由另一方當事人單方選擇。

第九條 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放棄選擇的,可由相關法院或相關業務庭提出建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確定。

第十條 對涉及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內的專業,在當事人選擇不一致時,相關法院可向當事人提供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由當事人在名冊內各選擇三至五家機構,選擇中如有一家機構重合,委託該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如有多家機構重合,可在重合的機構中再次選擇。

當事人選擇仍不一致時,各級法院應當填寫《委託司法鑑定移送表》,並將相關材料統一報送高級法院,由高級法院負責確定司法鑑定機構。

第十一條 高級法院確定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公開進行。並根據委託司法鑑定的專業,在相應的司法鑑定機構內,隨機進行確定。

第十二條 隨機確定司法鑑定機構,實行各案分別委託,並採用依次輪迴的方式。

第十三條 高級法院應在收到各級法院報送材料後10日內確定司法鑑定機構,並將確定情況通知相關法院。

第十四條 相關法院接通知後,應將情況告知當事人,並直接與受託司法鑑定機構辦理有關委託手續和具體事宜。委託手續制式由各級法院根據有關規定製訂。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所涉及專業未納入名冊範圍的,由各法院組織當事人協商選擇,選擇一致的,由各法院依法審查確定;選擇不一致的,由各法院擇優確定。

第十六條 司法鑑定所涉及的專業,有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等確定的專門機構進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拒絕接受委託的,依照本規定重新確定。

第十八條 對司法鑑定機構名冊所涉及專業的一般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複雜的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未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被委託事項的,應更換司法鑑定機構。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不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義務和向當事人解答有關問題的,由各級法院負責處理。對名冊範圍內的,應向高級法院反饋情況。

第二十條 對被審計或被評估的財產進行拍賣的,拍賣機構指出審計或評估報告有瑕疵並提出合理依據的,相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可要求審計或評估機構向拍賣機構就有關事項做必要的説明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委託司法鑑定過程中,各級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確定司法鑑定機構。

(一)司法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司法鑑定材料有虛假,或方法有缺陷的;

(三)司法鑑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司法鑑定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五)司法鑑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六)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司法鑑定項目的;

(七)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與司法鑑定機構惡意串通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進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各級法院收到鑑定結論、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後,應於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副本。在送達時,應告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無法通知或送達的,不影響工作的進行。

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由相關法院負責審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理階段的司法鑑定費用由當事人交納。各級法院收取費用後,應於當日交本院財務部門收存,待工作完成後,支付給被委託的機構。

當事人拒絕交納費用的,由相關法院處理決定。

執行階段的司法鑑定費用,以拍賣後的成交價為準,按有關計費標準,在拍賣價款中支付。

執行中所需實際支出費用,由相關法院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由高級法院確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的,在司法鑑定事項完成後,各級法院和司法鑑定機構應分別填寫《司法鑑定情況登記表》,報高級法院備案。

由各法院確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的,在司法鑑定事項完成後,各法院應逐案填寫《司法鑑定情況登記表》,每季度報高級法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各級法院應加強對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監管。對委託司法鑑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依職權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法院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嚴重不負責任而影響委託司法鑑定工作公正、順利進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就委託司法鑑定工作所作的規定,不得與本規定發生衝突。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於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二、司法鑑定的合法性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1、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2、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3、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4、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綜上所述,北京市為規範司法鑑定工作,高級法院出台相關規定文件,其中對鑑定機構職責、法院委託鑑定流程、重新鑑定的辦理程序和鑑定費用收取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北京市民提請訴訟,有自行委託鑑定,或者通過向法院申請做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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