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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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司法鑑定的效力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説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影響法官對於整個案件的審理,由此可見,司法鑑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當然了,我國對於司法鑑定也十分的重視,比如説制定了管理條例。那麼,廈門市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是怎樣規定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審判與司法鑑定的分離,規範人民法院統一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提高對外委託和組織鑑定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市法院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包括法醫、文檢、會計、審計、評估、藥品、計算機技術、建築工程質量、知識產權、文物珠寶、農藥種子、聲像資料和其他專門性問題的技術鑑定。

第三條凡是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應當交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由其統一對外委託進行鑑定。未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的各區法院,應指定專門機構代行司法鑑定機構職責,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對外委託和組織鑑定工作。

法律對司法鑑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司法鑑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獨立、公開;

(二)客觀、科學、準確;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五條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屬地管理、自願申請、擇優選錄、資源共享、公開公平的原則,經事前審查、批准、公示等程序,建立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名冊。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負責鑑定人名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並根據對外委託和組織鑑定的情況,對鑑定人名冊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各區法院按照本辦法使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鑑定人名冊,並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工作。

第七條案件需要鑑定時,由案件承辦部門統一移送該院司法鑑定機構。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司法鑑定技術處,各區法院為所指定的專門機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對各區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八條全市兩級法院在受理各類訴訟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執行過程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二章鑑定人名冊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條自願接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服從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對司法鑑定業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入冊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二)專業資質證書及複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及複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條以個人名義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服從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並申請進入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應當填寫《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專家名冊入冊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業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二)主要業績證明及複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進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其入冊資格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從執業資格、行業信譽、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並報院長辦公會審批。初審入冊的鑑定人統一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並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

今後按照本辦法在鑑定人名冊中刪除或增補鑑定人時,亦依此程序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條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應當接受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的年度審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及行業年檢情況;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審核變更事項需公告的,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參加年審的,從名冊中除名。

第十三條進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必須與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簽訂有關協議,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公告費和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自願退出名冊的鑑定人,應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技術處遞交書面材料,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備案,並在《人民法院報》上予以公告,從名冊中除名。

三、第三章鑑定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瞭解案情,要求委託部門提供鑑定所需材料;

(二)勘驗現場,審查材料,詢問與鑑定有關的當事人,採集有關鑑定資料,決定鑑定方法;

(三)自主闡述鑑定觀點,與其他鑑定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保留個人意見,不在鑑定書上署名;

(四)接受符合法律程序和規定的委託。

第十六條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人具有下列義務: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鑑定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保護個人隱私;

(三)及時出具鑑定結論,並在規定時間內對鑑定結論保密;

(四)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的提問。

第十七條接受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系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及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曾擔任過本案的證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具有迴避情形的鑑定人,需要回避時,由人民法院決定。

首先就是規定了進行鑑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其次規定了鑑定人名冊的建立以及管理,這是為了規範鑑定人資格,最後還明確了鑑定人的權利以及義務。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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