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輕傷等級司法鑑定單位是由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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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廈門輕傷等級司法鑑定單位是由誰指定?

廈門輕傷等級司法鑑定單位是由誰指定

輕傷鑑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擔任鑑定人。

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輕傷鑑定程序有哪幾個步驟?

1、鑑定的委託

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

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4、補充鑑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5、重新鑑定

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為矛盾打架鬥毆的,受害人的傷情不是很嚴重的一般會行政處罰,如果受害人的傷害達到了輕傷的級別,那麼打人者就構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確定受害人的傷情的級別,就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的程序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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