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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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筆跡鑑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規範司法鑑定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活動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檢驗、鑑別、分析和判斷的活動。

司法鑑定,包括司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以及其他學科或專業技術領域為訴訟筆跡鑑定機構必須要遵循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開展鑑定工作活動需要所作的鑑定。

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由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司法鑑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

依法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實行行業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機關內設的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由公安、安全、司法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但不得從事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活動。

第二章 司法鑑定機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符合本條例設立條件,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准、登記並公告,為訴訟活動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建立並公佈司法鑑定機構名冊。

第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

(一)具有鑑定人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以上職稱者不得少於六人,其中高級職稱者不得少於三人;

(二)具有與其鑑定範圍相適應的場所、技術設備和資金。

第八條 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後,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複審,複審合格後准予設立,並頒發《司法鑑定許可證》。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申請的初審和複審,應當分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行業分設若干專家鑑定委員會。省專家鑑定委員會受理省內重大疑難司法鑑定,承擔省內複核性司法鑑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負責對有爭議的人身傷害醫學鑑定進行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進行醫學鑑定,以及為保外就醫者開具醫學證明。

省人民政府對其指定的醫院應當定期進行審查,並可根據審查結果和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超出其職責範圍從事司法鑑定,不得從事與其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鑑定。

第三章 司法鑑定人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鑑定人是指取得執業證書,在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建立並公佈司法鑑定人員名冊。

第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認其司法鑑定資格,並頒發司法鑑定執業證書:

(一)具有所從事專業執業資格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鑑定委託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有關資料;

(二)查驗現場、查閲鑑定必需的案卷,詢問與鑑定相關的當事人、證人、勘驗人;

(三)對不合法、不具備鑑定條件或者超出其職責範圍、技術能力的鑑定不予受理;

(四)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保留不同意見;

(五)對侵犯鑑定人獨立鑑定權的行為提出控告;

(六)按規定獲取鑑定報酬;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進行鑑定,並及時作出鑑定結論;

(二)對鑑定結論負責;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工作祕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五)妥善保管鑑定的檢材、樣本和資料;

(六)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因為筆跡鑑定屬於常見的司法鑑定的類別之一,所以我國也沒有專門的針對筆跡鑑定再出台相應的管理規則。但是在需要進行筆跡鑑定的情況下我們還是通過專業的司法機構或律師事務所,來確定筆跡鑑定機構是比較有保障性的。不然鑑定結論也很難被採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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