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送檢人都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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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送檢人都是誰?

現在,不光在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領域司法鑑定應用的也相當普遍了。按照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是接受委託後開展鑑定活動的。既然是委託其它機構進行鑑定,就需要有人將鑑定材料提交給司法鑑定機構。那麼,司法鑑定送檢人都是誰?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司法鑑定送檢人都是誰?

通俗的將,送檢人就是委託人,可以是執法機關、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單方委託,就是和鑑定機構簽訂委託司法鑑定協議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送檢人”這種表述用在公安、檢察機關內設鑑定機構的報告中就是指送檢單位(一般就是辦案單位),如果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社會鑑定機構報告中,往往使用“委託人”這個概念。主要指律師、司法機關,“司法鑑定”的“司法”二字,主要不是看委託人,重在區分不同的鑑定單位和辦案程序,一般用於民事訴訟或有爭議的其他鑑定,一般由公安機關作的鑑定不叫司法鑑定。

二、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3、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4、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送檢人其實就是委託人,按照法律規定,司法機構接受律師事務所、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活動。也就是説司法鑑定的送檢人包括司法機關和律師。接到委託後,司法鑑定結構會組織專人開展鑑定活動,如果鑑定材料不全,其會要求送檢人給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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