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司法鑑定劃分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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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司法鑑定劃分責任嗎?

一般司法鑑定劃分責任嗎?

司法鑑定不會劃分責任;對於司法鑑定鑑定出的是一個意見性的結果。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司法鑑定的範圍包括哪些?

1、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2、法醫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3、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4、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

5、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三、如何申請辦理司法鑑定?

第一步:委託

需要司法鑑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自己選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二步:受理7個工作日內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及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委託鑑定的要求;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步:鑑定實施30日內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步:出具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且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綜合上面所説的,司法鑑定是需要由本人來進行申請,從而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且此鑑定機構所給予的結果是劃分責任的重要因素,但劃分責任的主體是執法人員,而不是鑑定機構,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的結果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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