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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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是根據過錯程度導致的後果發生的影響力來確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二、特殊情況的規定是什麼?

1、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2、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三、醫療事故鑑定書的規定是什麼?

1、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2、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是有一定的依據的,主要看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還是其他過錯引起的,以及醫療過錯所佔的比例劃分責任承擔損失,醫療事故鑑定事故書在法院只是證據的作用,因此對於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滿意有爭議的。

司法鑑定目前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很多訴訟方面的問題是沒有辦法直接來進行判斷,必須要有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的信息才好作出最終的判決,比如説醫療事故就需要對於醫療過錯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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