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司法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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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司法鑑定費用

在處理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有時候行政案件都會涉及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專業性的,所以可以作為一種很強有力的證據種類來佐證案件事實。由於司法鑑定提起的主體不僅僅是法院,就這會涉及到司法鑑定的費用問題,由於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差異,鑑定費用是不同的。包頭司法鑑定費用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司法局,滿洲裏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司法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司法鑑定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訴訟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教育部 司法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9號)有關要求,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比照其他省市收費情況,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司法鑑定服務收費標準,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司法鑑定服務收費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進行司法鑑定,向委託人或者訴訟當事人收取的鑑定服務費用。

二、司法鑑定服務收費按照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實行政府指導價(詳見附件一),司法鑑定機構可在指導價的基礎上上浮或下浮10%。

(二)法醫、物證、聲像資料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委託雙方協商確定。

(三)經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或者訴訟當事人協商收費。

三、司法鑑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鑑定和痕跡鑑定中的手印鑑定,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但最高收費不得超過10萬元。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08%收取。

四、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載明委託鑑定事項、預計費用及收取方式等條款。

五、司法鑑定人及相關人員提取鑑定材料、實施鑑定、出庭作證等發生的交通、住宿等差旅和伙食補助費,原則上參照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補貼標準,由當事人或委託人另行支付。因鑑定業務特殊情況需要,無法參照差旅費標準的,由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並作書面約定。

六、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鑑定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鑑定或者提供諮詢意見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鑑定機構承擔,但與委託人或訴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七、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及誤工補貼,不屬於司法鑑定收費範圍,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向委託人或訴訟當事人代為收取後交付司法鑑定機構。

八、司法鑑定實施過程中因委託人或訴訟當事人原因終止鑑定的,根據實際工作量,已進行了必要的檢驗或勘查等基礎工作的,按不超過雙方委託書中約定鑑定費額的30%協商收取鑑定費;已出具鑑定文書但未送達的,按不超過雙方委託書中約定鑑定費額的50%協商收取鑑定費。

九、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司法鑑定的,或者訴訟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司法鑑定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減收或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十、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並使用税務部門印製的税務票據。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向委託人或訴訟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司法鑑定服務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司法鑑定機構收費前應按照隸屬關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公示手續。並在司法鑑定機構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鑑定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各級價格、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司法鑑定服務收費和執業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以其他名義亂收費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

十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0]395號)同時廢止。

由於包頭是內蒙古的一個市,所以包頭司法鑑定費用在沒有自身規定的時候,可以沿用內蒙古的關於司法鑑定的費用的相關規定。由上文可知,司法鑑定費用不僅僅是要按照不同種類的司法鑑定來確定價格,同樣的也要按照不同的標的額收取費用。司法堅定地價格也是由政府監管的,不是隨便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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