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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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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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用到司法鑑定報告,司法鑑定由省級行政部門審定的司法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在進行司法鑑定時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我國各省市在我國司法鑑定辦法下制定了適合自己的司法鑑定費用管理辦法,下面就是陝西省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管理辦法。

一、陝西省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當事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進行司法鑑定,向司法鑑定委託人或者當事人收取的鑑定費用。

本辦法所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條 司法鑑定收費遵循依法、合理、誠信、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司法鑑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 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陝西省司法鑑定項目目錄》。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司法鑑定項目目錄》列明的項目核定收費標準。

新增司法鑑定項目,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後,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對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司法鑑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制定收費上限標準或者浮動幅度,司法鑑定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疑難、複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案件的認定標準,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司法鑑定收費協議書》或者在委託合同中載明鑑定內容和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八條 司法鑑定人或司法鑑定機構相關人員到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費,不屬於司法鑑定費用,由當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前款規定的差旅費,應與當事人協商一致,載入《司法鑑定收費協議書》或另行簽訂協議。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鑑定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鑑定或者提供諮詢意見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鑑定機構承擔,但與當事人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第十條 司法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就餐費等必要費用及誤工損失,不屬於司法鑑定費。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中發生的本條第一款所述費用,應當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後交付司法鑑定機構。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生的本條第一款所述費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司法鑑定機構。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實施過程中因委託方原因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當事人協商,根據實際工作量等情況適當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司法鑑定的,或者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適當減收或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司法鑑定費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有關費用外,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司法鑑定機構向當事人收取其他相關費用,應當提供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

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鑑定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鑑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司法鑑定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司法鑑定收費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鑑定機構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陝西省的司法鑑定收費制度是在國家的制度下建立的,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等原則,如果有人想要申請司法鑑定的話應該瞭解這個法律知識,並且司法鑑定機構在收取費用後會開具發票。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收費情況時,應該保留證據並向相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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