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探視權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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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探視權證據有哪些?

強制執行探視權證據有哪些?

探視權具人身屬性,可以強制執行已無異議,但是如何執行卻是個難題,相信你的申請法官早已知道,只是為難要如何執行而已r《婚姻法》第38、48條有相關的規定,可是要考慮到執行方式對小孩的影響以及小孩自身的意願等,故無法將小孩強制帶出r所以最有效的辦法還是儘量讓第三方介入調解、協商,實在不行也只能對相應的監護人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在婚姻關係中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後,因探視受阻而需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對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那麼起訴探望權需要哪些證據呢? 這裏我來講兩個重要的證據:

1.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户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證據。

當然,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內容的話,發生糾紛以後,離婚協議就是很有力的證據。

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所以,就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即使父母雙方進行離婚,但是父母雙方都是子女監護人,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進行解除。所以即使是為撫養子女的一方也擁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只是探視子女的次數和地方需要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才行。如果對方拒絕自己行使探視權,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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