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方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探視權強制執行方式是什麼?

一、探視權強制執行方式是什麼?

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二、探視權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綜上所述,離婚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往往會就探視孩子的方式次數等作出約定。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一方拒絕對方探視的情況。如果這樣侵害了支付撫養費一方的探視權,其可以起訴到法院。如果走強制執行程序,法院也不會強硬將孩子送到某地,而更多的是對當事人罰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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