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做補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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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第三十二條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
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二)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做補充鑑定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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