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在什麼情況下做司法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工傷在什麼情況下做司法鑑定?

在日常工作中難免會受到身體上的一些傷害,而我國法律規定要對工傷給與一定的補償來降低對受害人的損害。而在工傷賠償之前需要對工傷進行鑑定,其鑑定過程需要嚴格走法律程序,但是我們有時候也會遇到司法鑑定,對兩者概念混淆,那工傷在什麼情況下做司法鑑定?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工傷在什麼情況下做司法鑑定?

如果只有司法鑑定,沒有工傷認定和勞動部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無法要求工傷賠償;司法鑑定的結論只能用於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時用。工傷鑑定司法鑑定標準是相輔相成的。

二、工傷鑑定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三、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其實司法鑑定和工傷鑑定有很大的區別,而在鑑定過程中有不同的單位機構不同的鑑定方法來做鑑定,其目的性也不一樣。因此工傷的情況下基本上是做工傷鑑定,而司法鑑定基本不需要,因為工傷鑑定基本可以補償受害者的利益損失,不必要再次費周折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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