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情況下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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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什麼情況下可以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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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工傷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確診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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