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工傷鑑定幾個月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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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工傷鑑定幾個月後做?

職工在工作中意外遭遇工傷事故後,必須要先等到身體治療恢復健康或傷情穩定後才能辦理工傷賠償手續,有些經濟條件較為困難的職工如果需要墊付醫療費用、伙食營養費用,會感到較大的經濟壓力,因此,大多希望能儘快辦理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和工傷賠償等手續,那麼,按規定工傷鑑定幾個月後做呢?

1、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3)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2、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鑑定幾個月後做的問題,在職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取得工傷認定通知書後,如果醫治還未結束的,可以在醫治結束三十天內提出工傷鑑定申請,如果醫治已經結束了,就應在取得工傷認定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申請,對於舊傷復發的情況應在醫治結束前申請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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