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精神病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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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精神病的標準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精神病的標準是什麼?

1、精神病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

2、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

3、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顯得古怪、與眾不同;

4、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

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症狀喪失判斷力,認為自己的心理與行為是正常的,拒絕治療。

二、哪些情況下需要進行精神病鑑定?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鑑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5、勞動改造的罪犯;

6、勞動教養人員;

7、收容審查人員;

8、與案件有關需要鑑定的其他人員。

《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對於嫌疑人有精神病傾向的,應當組織司法鑑定,這個結論關係到最終的定罪量刑。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標準包括三級,重度是最嚴重的,基本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人犯罪,公安機關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其監護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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