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精神病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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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與受理

司法鑑定精神病的流程是什麼?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託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案件,可以委託鑑定。

2.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鑑定委託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鑑定委託書或精神病司法鑑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被鑑定人的案件情況

被鑑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

被鑑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

被鑑定人的社會資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託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鑑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鑑定委託或鑑定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受理後,應當向委託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鑑定委託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

2)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鑑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託機關詳細説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託鑑定);

(二)鑑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閲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首先要確定被鑑定人有沒有精神疾病,有沒有幻覺、妄想等精神症狀及智力缺損症狀,這是醫學要件部分,是基礎;之後專家會要求被鑑定人描述作案的動機和經過,以此考察被鑑定人的認知、思維、智能、情感、行為、綜合分析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認能力等,鑑定時配以腦電圖、心電圖等理化檢查和心理測驗,最終綜合這些考察結果得出結論,確定被鑑定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輕重程度,並評定其作案時的責任能力或民事能力的因果關係。”

簡單説來,精神病司法鑑定就是一種建立在閲讀書面材料、傾聽、觀察,應用精神病醫學知識和法學知識的鑑定手段。

司法鑑定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應該接受委託,對精神病人鑑定一定要通過委託方才可以,並且提供必要的鑑定材料。精神病人一般由監護人代為處置,向先送到精神病院,在醫生配合作鑑定都是不錯選擇,如果監護人不配合的話會帶來很多麻煩,建議大家配合鑑定,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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