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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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現代社會,司法鑑定是訴訟活動中一項輔助性的工作,它能夠提供專業的判斷,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申請司法鑑定以後,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終止司法鑑定的,那麼,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事項。

一、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終止:

雖然,司法鑑定機構已經受理了司法鑑定申請,但是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通常情況下,在申請司法鑑定前,需要簽訂鑑定協議書,已經就鑑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説明,在鑑定受理的同時,實踐上已經進行了審查。在訴訟實踐中,很少遇到本條規定中出現終止鑑定的情況。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為,在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證據是通過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本身就存在問題的。這樣的證據是根本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因此,在鑑定過程中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應當終止鑑定。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在本書的前半部分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鑑定是依據是當事人雙方提交的鑑定材料,如果不能夠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這些材料的,必然導致鑑定程序的終止。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從司法鑑定實踐看,本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司法鑑定機構在審查受理的司法鑑定申請的時候沒有預見到該鑑定機構不具備鑑定能力,而在鑑定程序中發現的。由於鑑定程序確實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只好做出終止鑑定的決定。從實際情況看醫療司法鑑定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本條的規定更多的體現在“被鑑定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由於醫療司法鑑定往往鑑定專家需要對患者進行現場檢查,確定傷害情況,如果患者沒有特殊情況,無理由拒絕檢查(包括輔助檢查的),造成鑑定專家無法做出鑑定結論的,只能夠做出終止鑑定的決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不可抗力在相關的章節經行介紹,在鑑定實踐中很少能夠遇到。

(七)、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二、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包括鑑定機構發現鑑定的事項是違背法律、社會道德的,還有就是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是有虛假的。如果大家對於終止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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