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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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判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量刑的標準: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説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範圍由《刑法》第93條確定。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違反有關規定挪用,故意的內容是將公款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佔有。

挪用公款這種行為是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的佔有屬於公司的財產,所以必須要對於這種情況進行嚴厲的處罰,挪用公款歸個人所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只要達到5000元至1萬元以上,就需要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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