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為親友牟利罪管轄法院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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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為親友牟利罪管轄法院是哪裏?

非法為親友牟利罪管轄法院是哪裏?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行為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從犯罪構成上分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要求“利用職務便利”,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職務犯罪案件,但在案件管轄上卻規定由公安機關管轄,造成了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管轄的直接衝突。從《刑法》實施幾年來司法實踐中查處此類犯罪的案件數量看,因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者寥寥無幾。造成這種局面的“癥結”,是立法中的管轄與司法管轄發生了直接衝突,從而出現了檢察機關有查處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便利卻無管轄權,公安機關有查處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權力卻無案源的尷尬局面。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歸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國企或事業單位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盈利應交給親友經營,以牟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上、導致本單位停產或破產、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可以按照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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