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在哪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5W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在哪裏?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在哪裏?

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在哪裏?

犯罪構成特徵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一面,即兩罪均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化公為私、損公肥私型犯罪;但從法定刑設置看,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懸殊。因此,透過兩罪在現象上的相似性,準確界定其本質區別所在,並由此進一步探討近似犯罪的區分原則及一般認定方法,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所以並不是只要是國字頭的工作人員就能夠構成貪污罪,他的針對對象一定是國家的有公職身份的公務人員,以及一些國企或者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因為這些領導人員他們是可以跟財產打交道的,如果是他們利用自己的職務,將這個公司內部的一些經營活動轉交給自己的親友,並且給國家的財產造成了損失,這種情況才會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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