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載6人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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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它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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