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單位受賄罪中的共犯進行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9W

怎樣對單位受賄罪中的共犯進行認定

共犯存在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有預謀的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在單位受賄罪中也是可以能存在共犯的。實踐中究竟該怎樣對單位受賄罪中的共犯進行認定呢?或許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

1.單位受賄罪主犯主體資格的認定。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為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A既是甲單位負責人又是丁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這種共同故意是通過A這個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為。

3.受賄的行為的認定。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協會收受財物,甲單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單獨都不構成受賄。聯繫起來看,分工正是複雜的共同犯罪的表現。甲利用行政職權,違反《保險法》、《關於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強行為企業指定投保的保險機構,為保險公司謀取利益,並向保險公司索要手續費。甲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權力尋租的特點,嚴重侵害了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同時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而甲單位的行為不是單獨實施的,是在丁協會的協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帳號、保管非法所得。甲單位和丁協會的行為應當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責任人A亦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自然人和單位是能夠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犯,單位與單位也能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犯。此時按照共同犯罪責任説,將要對構成共犯的自然人或單位認定為單位受賄罪,並按照單位受賄罪的相關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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