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要怎樣對受賄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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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要怎樣對受賄罪進行認定?

相較貪污而言,受賄行為發生在私人之間,更為隱蔽,所以現實生活中的受賄行為越來越猖獗,嚴重地危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所以我國刑法對此予以嚴厲打擊。那一般情況下要怎樣對受賄罪進行認定?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樣對受賄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

故意。

二、認定受賄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受賄罪,核心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採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採購權,滿足行賄人的願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2、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許諾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涉嫌受賄罪,在第一次被逮捕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最好就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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