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受賄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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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敲詐勒索罪和受賄罪:
(1)侵犯的客體不同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其他的權利;而受賄罪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敲詐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親屬、揭發他人的隱私或不正當行為危害他人的名譽、地位、前途及毀壞他人的財物、破壞生產或營業等相威脅或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具有明顯、公開、強行的特點;受賄罪則主要是在進行公務的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以為他人謀利益相交換,索取他人財物,一般是利用對方有所要求之機會主動索取財物,並不使用強行的手段,儘管有時也可能刁難、要挾,但索取手段較隱蔽,方法婉轉。
(3)犯罪主體不同
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受賄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敲詐勒索罪與受賄罪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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