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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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1、不同客體:敲詐勒索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

2、不同的客觀表現形式:詐騙罪側重於行為上的“欺騙”,即採取捏造事實、隱瞞事實的手段;而敲詐勒索犯罪強調“敲門”,即實施威脅、威脅、恐嚇等行為。

3、被害人移交財產的主觀狀態不同: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移交財產;敲詐勒索罪的受害者害怕“被迫”交出財產。

4、備案標準不同:詐騙犯罪,金額3000元以上;數額巨大,超過5萬元;數額特別大的,超過二十萬元;敲詐勒索犯罪,數額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超過2萬元。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利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方法,以較大數額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為目的的犯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威脅、威脅的手段對被害人進行非法佔有,並以暴力手段索取大量公私財物的犯罪。

1、主觀上,二者都是無目的的非法佔有財產,通過特定的行為手段使被害人產生心理變化,從而處置財產。區別在於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被處置的財產,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於心理恐懼而被處置的財產。刑法的原因區分這種犯罪從犯罪主體的犯罪詐騙通常不會對人的生命造成傷害,而敲詐和勒索的犯罪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這也是基於綜合評價和考慮到被害人的心理因素。

2、詐騙罪是指被害人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這種性格應該是自願的,沒有心理強迫。而敲詐勒索是本人或其親友的財產,人身、名譽安全是脅迫,強迫受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是不自由的,或者説有心理強迫,不願。

3、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並不是刑法中可以明確劃分的評價對象,因為現實是複雜的,人是複雜的。關於電信詐騙,電話中説受害者涉嫌洗錢,並要求受害者將錢轉到相應的“安全賬户”。因此,被害人也這樣做了,主體意識到金錢的實際佔有,犯罪就完成了。在這裏,讓我們來分析:

(1)主觀條件:行為主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主題元素。犯罪嫌疑人已經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符合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

(3)客觀條件:行為主體實施特定的行為手段,使被害人產生心理變化。被害人根據錯誤的信息,對財產有錯誤的認識,進而處分財產。

(4)客體,犯罪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安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基於以上分析,本案的主體無疑構成了詐騙罪。敲詐勒索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恐懼與被害人的脅迫直接相關。在本案中,被害人恐懼的原因在於害怕公安機關的調查和無端的指控。此外,在代理方面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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