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特定關係人受賄司法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法律規定的特定關係人受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特定關係人”的範圍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一條稱: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近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一點當無異議。所謂情婦(夫)一般指行為人的配偶以外,長期保持有不正當性關係的人。長期具體多長?一般理解為三個月以上,偶爾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不能認定為情婦(夫)。

應當注意的是,認定情婦(夫)不必以同居為必要條件;在特殊情況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時間較短(即3個月以內)的亦可以成為收受賄賂的的特定關係人。這裏,最難把握的是“其他共同利益關係人”。毫無疑問,這類人既非近親屬,也非情婦(夫)。

理解共同利益關係,應把握兩點:一是共同利益關係主要指經濟利益關係,純粹的同學、同事、戰友、同鄉、朋友關係應排除在外。合夥人、共同投資人、經常聯手的賭友以及已經形成默契的介紹賄賂人均可認定為具有共同利益關係;二是共同利益關係不限於共同財產關係。

從民法角度講,能認定為共同財產關係的人畢竟在少數,甚至不包括多數近親屬。因此,“利益關係”不能跟“財產關係”劃等號。

二、國家工作人員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的要件

《意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這裏除一般受賄必須具備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外,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通過特定關係人受賄的兩大要件。

一是“授意”。授意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授意的方式,既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既可以是直截了當的明示,也可以是半推半就的暗示;授意的內容,即《意見》所列的非正常交易、收受乾股、合作投資等形式。非經國家工作人員授意,不能認定為受賄。

二是“佔有”。即在國家工作人員向請託人授意之後,請託人已將相關財產交給特定關係人,應當強調的是,《意見》所表述的“給予特定關係人”,應理解為特定關係人已實際佔有該財物。請託人給予特定關係人,特定關係人拒收或因故未能實際佔有控制該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受賄。

國家的各項法律也在不斷的普及,有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都得到了提高,如果國家的公職人員或者公職人員的親屬發生了受賄和非法侵佔財務的情況,不僅會對侵犯到國家的利益,同時也會對國家的秩序和治安帶來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公職人員一定要遵紀守法。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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