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很多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之後會拒絕賠償,因為畢竟這會涉及到用人單位的利益,但是勞動者肯定也需要維護自己的利益,進行工傷認定,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後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發生工傷之後,用人單位並不是必須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在存在着一定的條件之下才能夠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我國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勞動者。現階段,勞動法規中給勞動者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始於16歲,終止於60歲(女性55歲)。勞動者一旦喪失了勞動權利能力,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係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自願給以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並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約定義務了。

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範圍作了規定,你這屬於該範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後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係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麼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持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持你經濟補償,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賠償,工傷之後都需要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只有在具體的條件之下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相關的勞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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