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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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共犯非法佔有賄賂款物的方式看,共同受賄犯罪可以分為"共同佔有型"和"分別佔有型"兩種情形。
前者指國家工作人員與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近親屬或者共同利益關係人(如情人等)結成受賄共犯關係,其通常以共同佔有受賄款物為特徵。
後者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或者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近親屬等之外的無身份者共同受賄,其一般都以共同分贓、分別佔有受賄款物為歸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如何認定共同受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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