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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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1、是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上,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構成,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國有資產造成的損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觀目的上,貪污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般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觀表現上,貪污罪是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產,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是以超越職權或者不適當行使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

二、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在濫用職權案件中,是因為國有公司人員不當行使職權或者超越行使職權,在這種情況下才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相較於濫用職權罪,貪污罪的犯罪性質是比較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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