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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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什麼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
1、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均屬於瀆職罪,當然其同類客體也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兩罪在客觀上有三方面區別
(1)行為性質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
(2)行為方式的主要區別。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3)結果要件要求上的區別。如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職守則要30萬元才能立案等。
3、兩罪在主觀方面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1)濫用職權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
(2)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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