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相似的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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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相似的罪名有哪些?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相似的罪名有哪些?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此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行為主體、客觀方面都是類似的,如都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都是利用了職務便利,都是將與自身任職單位相關的業務直接參與、或移交給關係人經營。並且,這兩個罪的量刑幅度也是一樣的。輕者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在哪裏?

兩者雖在主體及客觀方面存在一定的共同之處,但通常情況下兩者間的界限還是較為明確的:

1、主體上的區別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範圍小於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只是一般人員的經營同類營業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無此限定,只要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使本單位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但通常而言,也只有在國有單位擁有一定職權的人員才能做到這一點,但刑法並不要求其具有董事、經理職務身份。

2、行為後果上的區別,一為獲利,一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非法牟利罪在犯罪後果上要看獲取非法利益的數額是否巨大,依規定,該數額為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為立案追訴的起點。不夠這個數額的,不構成本罪。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犯罪後果上要求是“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規定,這個國家損失數額是10萬元,如果沒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應不構成犯罪。3、行為的主要外在表徵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有具體的經營活動,不管是自己經營還是為他人經營,行為人(本人或他人)要有具有的經營行為,該經營行為除犯罪人所提供的職務上的便利這個要素之外,該經營行為本身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如表現為企業的合同、投資行為。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不要求犯罪人本人有具體的經營活動,而主要是利用職務便利進行了利益輸送行為,該利益輸送行為直接表現為刑法所列舉的三個方面: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4、業務來源上有區別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業務範圍與本單位的經營業務範圍在同一範圍內,是一致的,但該業務由本單位進行或其他單位進行,從市場角度看並沒有區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犯罪人須是利用了職務便利,將該業務自己直接經營或為他人經營。如犯罪人在獲取某一經營信息後,將該信息提供給關係單位,由關係單位進行獨立經營。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業務來源直接來源於本單位,該業務是本單位的直接經營內容,如本單位採購業務,而直接交由親友辦理。但要注意的是,該業務要求是“本單位的盈利業務”,即能夠直接賺錢的業務。

5、有無經營風險不同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主要是利益輸送的行為,不存在經營風險;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由另行的經營主體進行獨立經營,這個經營可以有贏利,但也可以有經營風險,儘管其經營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十分微小,或基本不可能產生。

6、是否獲取利益不同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目的在於為親友謀取非法利益,行為人可能從中得到一定的“報酬”或者“好處費”,或本人從中並不獲利。但犯罪人該“報酬”或者“好處費”的獲取不是來源於經營行為,而是來源於親友的利益分配或報答。在法律性質上類似於受賄行為。

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犯罪人本人從具體的經營活動具有非法獲利這個要件。該利益來源於經營行為,是經營活動本身所產生的利潤,其也可以表現為親友的“報酬”或者“好處費”,但如是自己經營的,則直接來源於經營所得,如為他人經營的,則是來源於他人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利潤。

必須承認的是,在利益來源問題上,兩者並不容易區分。其中,需要結合參考是否給國有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這個要素,以進行區分。

雖然説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顯然前者的範圍更為廣泛,只要是國有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不管他是否擔任了領導身份。他都有可能構成此罪,只要是他利用了自己在公司內部的職務上的便利,把公司涉及到一些經營的活動,轉交給自己的親友,親,有獲利,但是公司卻因此受到損失,都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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