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哪些行為構成貪污罪 - 貪污罪會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貪污罪是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的一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貪污罪的行為方式也表現為多種多樣,主要有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內外勾結等等。小編總結了一下哪些行為構成貪污罪,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要哪些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罪會怎麼判

一、哪些行為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一)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二)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監守自盜。

(三)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四)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為己有。

(五)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六)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佔為己有的行為。

(七)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八)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為自己幹活等

(九)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十)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

二、貪污罪會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罪是一種刑罰跨度非常大的犯罪,最低的處罰僅為行政處分,而最高卻可能處以死刑。因此如果您或您的親友不慎涉及貪污罪,千萬不可大意,委託一名專業的刑事律師是非常必要的,他們才能根據具體個案的案件情況,為您提出良好的辯護策略,爭取在較低的刑罰幅度能進行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