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侵佔行賄款如何定性?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中間人侵佔行賄款如何定性?

一、中間人侵佔行賄款如何定性?

有觀點認為,這種行為構成侵佔罪,也有人認為構成詐騙罪,還有觀點認為應作為介紹賄賂罪的從重情節。中間人侵吞賄賂款行為的定性應以其產生犯意的時間為標準。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中間人從撮合、溝通、聯繫行賄人和受賄人開始就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故意,此時即明知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需要通過其向受賄人轉送錢物,並極力促成賄賂行為的完成,之後利用替行賄人轉送賄賂款之機,侵吞或截留賄賂款,這種行為構成詐騙罪。因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行賄人虛構了已將賄賂款全部轉送給受賄人的虛假事實,取得行賄人的信任,騙取了財物,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可能與先前的介紹賄賂行為兩罪並罰。

如果中間人之前沒有介紹賄賂的行為,直到行賄人將賄賂款交給中間人,要求其轉交給受賄人,這時見財起意,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故意,侵吞或截留賄賂款,這種行為構成侵佔罪。因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即行為人將代為轉交的賄賂款佔為己有,行賄人不知道事實真相,不可能也不會向中間人索要,這是“拒不退還”的一種表現形式,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可見,產生犯意的時間,對定性有着重要的影響。在認定犯罪時,除了把握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之外,還應從立法的原意、刑法的原理、犯罪時的動機、目的、犯意等各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才能做到定性準確無誤。

二、行賄罪的表現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間人不管是否有私心進行侵佔的,都參與了賄賂,構成行賄罪。行賄行為涉及金額較大的就構成了行賄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行賄過程中是否其他違法行為的,需要看當事人犯罪是的動機、目的以及犯意等,才能準確判斷行賄中有並存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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