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勞動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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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的結果不履行
  1、勞動爭議調解的結果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4、如果法院在有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情況下,6個月還未執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5、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條 【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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