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行賄行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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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行賄行賄犯罪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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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犯罪如何認定

行賄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是行賄人主觀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

二是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三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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