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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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嗎?

我們知道受賄罪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手裏的職權進而實施的犯罪,但要是發現實施受賄行為的人屬於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受賄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嗎?

《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理由是:

1、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職權孕育的結果,兩者互相依存;

2、地位形成,往往與行為人擁有職權時間的長短、高低成正比;

3、在一般情況下,職位的喪失並不直接影響行為人地位便利條件的消失。所以説,當國家工作人員離(退)休後,雖職權喪失了,但因原有職權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條件,不會即刻消失。這就為該類人員變成受賄罪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二、怎樣認定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瞭解到作為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其實也是可以構成受賄罪的,畢竟在受賄罪的犯罪形式裏面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表現。要是屬於這種情況的話,那麼也是可以以受賄罪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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