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大家可能都聽過行賄罪,法律方面對於行賄罪的定罪標準以及行賄罪的處罰力度也是非常大的,目的就打擊行賄犯罪,行賄罪有兩種,一種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一種是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但是對於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內容,有的人可能接觸的比較少,不過沒關係,小編將詳細説説這類情形。

一、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有序的法制經濟,商品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及其他營利性服務的經濟行為都應規範化、合法化,各種營利性活動應當在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機制下進行,應遵循國家法規乃至商業慣例。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軍”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侷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而且,可以預見,隨着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併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勞務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返還方式、比例由雙方商定。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這裏的佣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權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本條第3款對本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裏,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本文也已經有所介紹,大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了解,當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罰標準只適用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要按照另外的法律依據,因此大家要區別對待,認真閲讀法律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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