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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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

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回扣是商品買賣或勞務服務活動中,賣方從其賣得的價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還給買方的一部分款項,返還方式、比例由雙方商定。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

這裏的佣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事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二、法律規定

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一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滿足對個人行為數額超過一萬元、對單位行賄數額超過二十萬的,應當以本罪罪名立案。實施本罪的,按照賄賂的金額高低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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