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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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要素會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哪些要素會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故意。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使用、保護 國有資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所有職工。如果不是分給所有職工,而是幾個負責人暗中私分,則應以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責任。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

4、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財產所有權,即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界定

1.私分國有資產給多數人與共同貪污的界定

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兩罪同時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之中。由於私分國有資產罪在主體上肯定不是一人而是數人所為,所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與數個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共同貪污罪容易被混淆。

區分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把握∶

(1)從主體和主觀方面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是單位,表現為一種羣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體現的是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是為了個人中飽私囊,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

(2)從客觀方面來看,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為單位成員謀利;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

(3)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其範圍要大於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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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分國有資產給個別人與貪污的界定

有人認為私分國有資產給個別人是貪污行為,其實,這是一個誤解,貪污罪是建立在個別人自己私自私分給自己的前提上,而不是單位私分給個人。從主體上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單位,是以單位名義私分的,貪污罪的主體是個人,並不體現單位意志。從財物的流向來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被私分的財物未必是給了做出私分決定的人,而貪污罪中被貪污的財物則是到了貪污人手中。

3.國有公司、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的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國有公司、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轉為職工集體持股的改制後公司、企業所有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給特定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貪污數額以國有資產的損失數額計算。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的範圍是不同的。依照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由此可見,公共財產不能等同於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範圍較公共財產的範圍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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