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多次行賄數額累計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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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多次行賄數額累計計算嗎?

一、多次行賄數額累計計算嗎?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根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的相關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賄就是為了要達到自己的目的而向他人進行給予財產,對於在前幾次而沒有進行處罰的,那麼執法人員就會進行累計計算數額從而來進行處理,因此,只要達到了立案的標準,從而就會按照此條款來進行給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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