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量刑新標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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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量刑新標準2021

受賄罪與貪污罪一樣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而現實中不具有這樣特殊身份的人,就是不能認定構成受賄罪或者貪污罪的。既然被認定構成了刑事犯罪,那麼肯定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受賄罪量刑新標準是怎樣的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受賄罪量刑新標準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受賄罪數額司法解釋解讀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其實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是已經作出了修改、調整的,也就是説現在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肯定就要依據最新的規定來進行處罰。而其中因犯受賄罪被判死緩的,同時也可以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也就是不允許對其假釋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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