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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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行賄受賄等行為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釋。針對適用數額,嚴重情節做出了新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行賄、受賄罪有所幫助。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1、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歷經多年的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在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而定罪數額也就是當中“數額較大”的數額。同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1997年刑法所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5000元)已不適應這種發展變化,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包括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確定為30000元,同時對其他檔次的量刑標準也作出相應調整

但並不意味着三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一概不作為犯罪處理,在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情況下,數額標準調整到到10000元以上。這是考慮到完全以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是存在缺陷的,因為數額並不是評價犯罪的唯一標準,貪污受賄罪的危害性更多體現在權錢交易中對於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嚴重危害,因此,在貪污、受賄數額滿1萬元時,同時具有《解釋》規定“其他較重情節”的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同樣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解釋第一條規定)。

2、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後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解釋》明確了兩者在適用上的標準: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而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它的設定有效填補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兩者在實際執行中的空擋,同時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很好體現。《解釋》對於終身監禁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了明確:一是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二是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解釋第四條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明確取消了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調整為更具情節是否嚴重來判斷該適用什麼量刑標準,不再將數額作為量刑的唯一標準。同時,還規定了受賄罪死刑以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對以往的適用做出了調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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