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經手人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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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經手人會如何處罰?

一、單位行賄經手人會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行賄罪定罪量刑。單位行賄是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獲取的不正當利益也歸單位所有。

如果在單位行賄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行賄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飽私囊,歸個人所有的,根據本條規定,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第389條、第390條規定的個人行賄罪處罰,即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合夥企業能成為單位行賄主體嗎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是否屬於“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如合夥人均為單位的,合夥企業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沒有爭議。但合夥人都是個人的合夥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個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事務執行人為謀取本企業的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理由:合夥企業的財產與各合夥人的私人財產的界限比較明確,合夥企業有自己的獨立的財產,即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都屬於合夥人的共有財產。合夥企業都有一定的組織形式,經營決策的作出具有整體性特徵,合夥事務也有特定的執行人。

根據《合夥企業法》,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在合夥協議的範圍內所實施的行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由合夥企業享有利益,承擔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將合夥企業作為獨立當事人進行管理的,比如頒發《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税務部門也是將其作為獨立的納税人進行管理,明顯區別於作為合夥人的個人。因此,合夥企業作為企業單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賄就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而做出不合法的事情,對於單位行賄的,一般在處罰的時候不僅要承擔法律的處罰而且還要被用人單位進行處分,所以,用人單位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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