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贓款的上交問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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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贓款的上交問題怎麼處理

受賄贓款的上交問題怎麼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二、如何認定受賄罪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

(三)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四)科技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所謂科技人員受賄案件,是指科技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兼職科技人員職務身份即使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在確定罪與非罪時,還要嚴格區分是利用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不能一概定罪。

受賄罪的認定,在法律上的會有明確規定,但是有關的當事人並不能合理的認識到其中的強制性,所以自己需要多加結合實際的情況,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着積極的作用,即使是受賄罪,但是有關的問題處理還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理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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