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的受賄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9.12K
金融業的受賄問題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金融業受賄的

你好金融業受賄的根據刑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罪】來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分為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本條所稱“銀行”,包括各商業銀行以及其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合資、外資銀行。本條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其他經營保險、信託投資、證券、外匯、期貨、融資、租賃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賄有以下特徵:1.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能成為本罪行為的主體。2.行為人在辦理金融業務中有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本條所稱“金融業務”,是指銀行辦理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等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保險、信託投資、證券、外匯、期貨、融資、租賃等業務。本條所稱“索取”賄賂,是指行為人公開向對方索要財物,或者以各種方式提示對方行賄。所謂“收受賄賂”,是指行為人接受對方給予的財物。本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收取回扣或者其他各種名義的手續費的形式變相收取賄賂的行為。近年來,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將自己手中的貸款權、結算權視為特權,公然向貸款申請人索取、收受賄賂,也有的在發放貸款時,不按應付的貸款金額發放,而是予以剋扣;還有的在貸款利率之外,或者在國家規定收取的手續費之外,又額外地收取費用歸個人所有;有的公然向貸款人、客户要房子、車子等歸個人使用。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正常金融秩序,敗壞了金融機構的聲譽,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當予以嚴厲打擊。本條規定,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於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