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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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麼

一般受賄罪要求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此時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的身份,要是不具有這樣身份的話,即使實施了相應的行為,也是無法認定構成受賄罪的。而除了此罪之外,還有一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那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表現在哪些行為

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詳續費的行為。

1、索取或收受了賄賂。所謂賄賂,是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諸如房地產使用權、計劃供應票證等財產性利益。

所謂索取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謀取利益或解決困難等時,採取刁難、拖延、要挾等手段,主動向對方索要賄賂的行為。

所謂收受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是否執行其本身職務所要求的行為為條件,收受他人主動送予財物的行為。

在索取賄賂中,犯罪人為主動的,送取賄賂的人則是被動的。但在收受賄賂中,送取賄賂的人卻是主動的,而犯罪人則是被動的。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後收受。不管採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成立。

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併罰,應以一罪論處。

2、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的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否則,雖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限;

(2)利用憑藉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3)利用、憑藉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

後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係,諸如朋友關係、親屬關係,則不屬於職務之便的範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3、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否則,雖然收受了他人財物,亦不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收受行為來説、提供財物的人如果沒有謀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單純送予他從人財物的行為則不是行賄,而是贈予。此外,還應強調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採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於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當然,如果不能證實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實際為他人謀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財物,亦不能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至於索取他人財物的,由於其本身就屬情節嚴重,因此,構成其罪並不要求以為他人謀利為必要。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4、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同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經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清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什麼了吧,這是指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受賄的情況,雖然此時的犯罪主體也是有特殊的身份要求,但與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身份要求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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